楚天快报记者陈洋波通讯员刘静文
■2018年11月,襄阳男子张某酒后驾车,竟在二广高速公路上逆行了48公里。20日,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公开宣判,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
案情回顾
男子胆大包天高速路上逆行48公里
2018年11月8日凌晨1时许,高警襄阳大队值班室陆续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辆小车在二广高速襄阳段逆行。
接警后,民警迅速沿报警路线查找车辆,最终在二广高速1580公里处发现了该车。此时,车上驾驶员张某正躺在副驾上睡觉。
张某交代,他喝酒完全“断了片”,根本不记得是如何逆行上了高速公路的。
民警调取沿路监控视频发现:张某先驾车从二广高速襄阳西收费站驶入高速公路,往北行驶到襄北服务区。之后,他竟驾车在服务区内调头,随后开始往南逆行。
从襄北服务区,到张某被查获的地点,总共有48公里。其间,张某不仅刮擦了中央隔离带,还逼停了2辆正常行驶的汽车。
此外,经司法鉴定,张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7.74mg/100ml,属于醉驾。之后,张某被依法刑事拘留。
依法判决
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男子一审被判刑
20日,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明知自己醉酒仍驾驶机动车冲卡行驶至高速公路,并在高速公路快车道上逆向行驶,不计后果,严重危害了不特定多数交通参与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同时,又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间,张某辩护律师提出张某主观上无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不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定性。对此,法院认为,张某主观上对其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持放任态度,客观上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其行为已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综上,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张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介绍,该案是襄阳市首例因“高速路上逆行”被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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