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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日报讯 通讯员李蓉莉全媒体记者沈明晶
案件回放建设单位举报:项目经理不到岗
2018年9月,市城建支队接到一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举报:施工总承包企业项目经理王××两个月不到岗,致使工程建设管理混乱,虽多次催促,但对方置之不理。市城建支队迅速对此事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该工程自2018年6月开工以来,项目经理王××一直没有到现场组织施工,日常管理都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另外派人负责。人员变更未经监理单位、业主批准,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城建支队认定工程项目经理王××构成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行为。
法律分析违反相关规定应当受到处罚
按照规定,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因其他事务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日常工作。
按照住建部《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不履行注册建造师义务……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项目经理王××违反了上述规定。
经过听证告知、处罚告知,市住建部门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王××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1万元罚款。当事人无异议,罚款上缴国库,处罚决定在“信用中国”发布。经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批准,施工总承包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并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专家点评盯住工程关键人质量安全才放心
市住建局政策法规科科长张德均说,工程施工犹如一场会战,各个兵种在一个战场协同作战,项目经理就是建设工地的指挥官。
国家规定项目经理必须由注册建造师担任,他们是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国家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取得国家建造师注册证书和职业印章的专业技术人员。项目经理以其专业能力执行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在工程施工管理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对工程施工质量安全等负责。
张德均说,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重要人员不到岗的惩处措施,一旦违约,依合同追究民事责任。目前国家行政法规对不到岗的项目经理惩处重在“信誉罚”,一旦背上“恶名”,项目经理再难承接工程。信誉无价,且行且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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