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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男子帮女友缴社保 分手后女方以是赠与为由拒绝退还

发布时间:2019年10月08日14:17 来源: 襄阳晚报

襄阳晚报讯 全媒体记者闵佳

樊城一名男子为讨女友欢心,在热恋期帮其缴了6万元的社保款。五个月后两人分手,男子想要回这笔钱,女方一口咬定男方是赠与的,不应退还。为此,男子到法院进行了起诉。

那么,这名男子为女友缴的社保款,究竟是什么性质呢?9月30日记者获悉,近日樊城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为讨女友欢心,男子帮其缴社保

2018年4月,小伙阿磊经人介绍,认识了年轻姑娘小美。经过几个月的交往,两人成为男女朋友。阿磊曾多次主动表示,愿意对小美的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帮助,但小美没有明确表示接受。

2018年9月20日,阿磊和小美在一家咖啡厅约会,小美向阿磊说起,她从未缴纳过社保,看病需要自费。阿磊听了立即陪小美去银行查询,并在银行为小美补缴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保险费用共计6万元。

这件事情过去五个月后,小美觉得和阿磊合不来,主动提出分手。阿磊提出,小美应当归还他帮忙缴的保险费,被小美拒绝了。阿磊遂以小美向其借钱缴纳养老、医疗保险费为由,向樊城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小美归还本金6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

女方认为是对方赠与

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对6万元钱的性质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理解。

原告阿磊陈述,2018年9月20日当天,小美在约会时提出没有保险,请求他先行帮忙垫付。当天晚上,阿磊在微信上给小美发过消息,内容为“补上条”,意思是要求小美补个借条,但小美没有回复。

小美辩称,2018年9月20日那天,是阿磊主动提出陪她一起去银行查询,并主动为她补缴了保险费的,从头到尾她没有要求阿磊做什么,所以她认为阿磊是帮助或者赠与行为。至于阿磊发给她的微信信息,那是她以为阿磊发错了,所以才没有回复。

法院:超出双方日常交往礼尚往来的范畴

樊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小美的陪同下,阿磊向社保费基金专用账户转款6万元,并注明为缴纳小美的基本养老缴费、基本医疗、大额医保费,小美没有拒绝,应视为小美接受了该款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小美接受了阿磊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虽然小美没有给阿磊出具借据,但双方没有其他经济往来,故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阿磊诉请小美向其返还6万元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事实的证明,以及对口头遗嘱或者赠与事实的证明,人民法院确信该待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能够排除合理怀疑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小美接受阿磊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等,该金额较大,超出双方日常交往礼尚往来的范畴,且小美所举证据不能证实阿磊有赠与的意思表达,无法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故小美辩称阿磊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为赠与行为,无事实依据,该院不予采纳。

关于阿磊诉求的利息,由于阿磊和小美未对借款利息进行约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院支持小美应当支付从2019年1月4日(立案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小美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阿磊返还6万元钱,并支付从2019年1月4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利息。

小美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责任编辑:卢静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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