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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04日08:41 来源: 襄阳日报

2019年10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襄阳市养犬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19年10月31日,郄英才市长签署市人民政府第8号令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由总则、管理区域、登记管理、日常规范、犬只经营、法律责任、附则部分组成,共计七章三十三条。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住环境的改善,市民养犬数量迅速增长。因违法违规养犬和不文明养犬行为产生的各类安全、卫生、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犬只伤人、犬吠扰民、乱拉排泄物、疾病传播等问题,影响了我市文明创建进程和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我市原有的养犬管理理念和执法模式已不能满足现实需求,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2018年10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襄阳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确定养犬强制免疫和登记制度,规定携犬出行文明规范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并授权市政府制定养犬免疫、登记、收容等具体管理办法,为养犬管理立法提供了依据。2019年5月,国务院专门下发通知,要求各地加强专项立法,切实提升城市养犬管理法治水平。综上所述,对养犬管理进行政府立法的时机已成熟。

二、《办法》主要内容

(一)关于养犬管理原则和职能分工。《办法》明确了养犬管理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分工、养犬人自律、公众监督的原则。规定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登记管理,查处违法违规养犬行为及因犬引发的违反治安管理和犯罪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相关执法和应急处置工作。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街面占道售犬行为和养犬破坏市容环境卫生行为,协助公安机关查处无证养犬、违规携犬外出等行为。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负责犬类狂犬病等疫情监测、处置工作,发放犬类免疫证,负责犬类集中饲养和无害化处理等场所、犬类诊疗机构的监管,以及犬只收容留检工作。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住房和城市建设等部门按照分工履行相应职责。

《办法》明确规定,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在本单位开展养犬管理宣传教育,协助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居民(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可以召集居民会议、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本居住区域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关于养犬管理区域的划分。本市实行分区域限制养犬,设立禁养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禁养区内禁止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限制养犬数量和种类,实行免疫和登记制度,一般管理区实行免疫制度。其中,禁养区域为:机关、团体、医院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办公和服务区,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要养犬的单位除外;校园(幼儿园)的教学区和集体宿舍区;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重点管理区的区域为:襄阳市中心城区、县级政府所在地中心城区,同时,赋予各县(市)人民政府自主权,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管理区。以上规定既符合我市人口密度、养犬密度等实际情况,也符合执法管理的实际。

(三)关于重点管理区的禁止性规定。《办法》第九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每户不超过2只,禁止无证养犬,禁止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目前,公安部门联合农业农村部门,通过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意见,已经制定了《襄阳市个人禁养犬只种类》,将于近期公布。

(四)关于养犬登记的条件。建立养犬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确认养犬人与犬只的饲养关系,指导养犬人合法养犬,规范养犬行为,并以此为基础建立养犬信息化管理体系,为养犬人提供服务。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办法》在限养数量和禁养品种、犬只免疫等方面设定了一定条件。针对个人养犬与单位养犬的不同情形,要求养犬的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本市有固定居住场所且独户居住;要求养犬的单位有专门的圈养设施和安全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和驯养。

(五)关于养犬行为的规范。为减少因养犬引发的人身伤害、公共卫生、环境污染等社会问题,《办法》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了养犬人应当遵守的规范,包括携犬出户的规定、犬只禁止进入场所的规定、携犬只乘坐交通工具的规定、清除犬只粪便的规定以及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规定等;二是赋予了公共场所管理或者经营者自行设置禁止犬只进入标识的自主权;三是设立了犬尸无害化处理的规定;四是明确了发现所养犬只患有狂犬病或者疑似狂犬病的处理规定。

(六)关于犬只的收容留检。由于大量流浪犬只的存在,造成了扰民伤人等一系列问题,市民反映强烈,应当集中收留;同时,对收容、留检、没收的犬只,也需要临时寄养场所。《办法》明确由农业农村(畜牧)部门设立犬只收容留检所,负责接收被收容、留检、没收的犬只。同时,也支持和鼓励民间机构从事犬只救助活动。

(七)关于违法违规养犬的法律责任。《办法》在第六章设定了对违法违规养犬行为的处罚措施,明确违法违规养犬责任,体现宽严适度的处罚原则。一方面,遵循“先教育、后处罚”的原则,对危害程度较轻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另一方面,对危害程度较重的违法行为,如驱使犬只伤害他人的、伪造相关证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力求通过设置较为完善的法律责任,警醒养犬人随时注意自己的养犬行为,确保《办法》实施后能够达到预期效果。

【责任编辑:白菲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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