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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通报2019十大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0年01月20日08:54 来源: 襄阳日报

2019年,襄阳市生态环境系统始终保持严格执法的高压态势,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以重点企业的生产工艺、环评制度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等情况为重点,从群众关注的水体污染、大气污染、危险废物污染等重点环境问题入手,集中开展了一系列专项执法行动。截至2019年11月底,全市共立案296件,实施行政处罚247件,罚款总额达1730.519万元。现对2019年十起典型违法案例进行公开通报,希望全市各单位以此为鉴,引以为戒,自觉守法,切实维护襄阳市生态环境质量,以严格的制度、严密的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案例一:

湖北名泰机电有限公司未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案

2018年9月27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湖北名泰机电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于2015年12月安装废水在线监控设施,2017年9月新增一套在线监控设施,虽与环保部门联网但没有验收,未按照规定进行在线监控设施的每季度比对监测,导致无法保证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2018年5月11日现场检查发现,六价铬在线监测设备从2018年2月开始就一直无数据;2018年9月27日现场检查发现,六价铬在线监测设备现场端数据与网上平台数据不一致。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之规定和《湖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有关细化标准的说明,对湖北名泰机电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案例二:

襄阳恒信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案——不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不按照规定填写转移危险废物联单案

2019年4月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襄阳恒信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调查时,发现该公司从事机动车销售、维修服务,并建有喷漆房,项目未取得环保验收,擅自投入生产。在车辆维修和喷漆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虽然在湖北省危险废物物联网上进行了注册,但未申报登记危险废物的相关信息;虽然与专业公司签订了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废刹车油、废变速箱油)的合同,但没有填写过转移联单。废地棉、废出风口棉、废刹车衬片、废机油滤芯等没有与任何公司签订处置合同,也没有转移联单。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1998年版)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之规定,对襄阳恒信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项目违反环保“三同时”规定罚款3万元;对不按照规定进行申报登记罚款3万元;对不按照规定填写转移危险废物联单罚款6万元。以上环境违法行为合计处罚款12万元。

案例三:

王伟坦塑料加工厂违规排放水污染物、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案

南漳县环境保护局分别于2018年10月11日、11月2日对位于南漳县城关镇郭家土城村三组的废旧塑料加工厂进行了现场调查,发现其违规排放水污染物,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

南漳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残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王伟坦塑料加工厂违规排放水污染物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处30万元罚款。

案例四:

株洲新时代表面防护技术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案

2019年1月2日,襄州区环境保护局对株洲新时代表面防护技术有限公司位于襄州区西湾社区(铁四院东北侧)的铁路配件维修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即投入生产。

襄州区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株洲新时代表面防护技术有限公司处罚款50万元。

案例五:

枣阳市路运通石料有限公司不正常使用污染处理设施案

2019年8月1日,襄阳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在对枣阳市路运通石料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建筑石料用辉长辉绿岩矿矿产资源加工项目颚式破碎、圆锥破碎、筛分等各个工序碎石加工设备均在连续运行中,但筛分工序喷淋降尘设施没有运行,石料传输过程中粉尘较大。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枣阳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参照《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枣阳市路运通石料有限公司进行处罚,责令其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款40万元。

案例六:

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废水案

2019年2月24日,襄城区环境保护局在对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现场排查中发现,岘山路厂区生产废水进入清水沟通过2#混排口流入汉江,经监测排放的水污染超出排放标准。

襄城区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华中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40万元。

案例七:

谷城县金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案

2018年11月24日,谷城县环境保护局在对谷城县金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谷城县盛镇张棚村三组的页岩砖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擅自于2012年投入生产。

谷城县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谷城县金盛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处罚款20万元。

案例八:

襄阳康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违法排污案

2019年1月9日,保康县环境保护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襄阳康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利用雨水管网直接向清溪河排放污水,且排放污水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保康县环境保护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对襄阳康润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处罚款20万元。

案例九:

老河口市楚龙汽车板簧有限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案

2018年5月16日,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市楚龙汽车板簧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汽车板簧生产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且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在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一直处于连续状态的环境违法行为。

老河口市环境保护局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对老河口市楚龙汽车板簧有限公司处罚款100万元。

案例十:

湖北如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2019年7月19日,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樊城分局对湖北如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公司在从事高效节能照明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经检测颗粒物、氟化物两项污染因子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樊城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之规定和《湖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对湖北如日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40万元。(吴芳刘曙光)

【责任编辑:卢静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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