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号《党风政风热线》“众志成城 抗击疫情”特别节目,连线了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 就疫情期间,劳动者如何维权?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如何申请工伤等问题进行解答。

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张玉
如何落实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工伤待遇保障?
一是加强政策宣传解读。第一时间将鄂人社函【2020】12号文件转发至各县(市、区)人社局,要求各地必须严格落实保障政策,简化程序,为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开通工伤认定及待遇支付绿色通道。
二是推行“不见面”非接触服务。向社会公布办理窗口电话,畅通网办渠道,鼓励办事人员尽量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等业务,减少现场办理,有效避免交叉感染。
三是简化程序精简材料。医护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在防控疫情期间因感染新冠病毒肺炎申请工伤的,第一时间办理,只要求提交申请书和申请表,其他材料可由单位书面承诺疫情过后补齐。
关于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工伤保障的几个重要问题提示
(一)工伤认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款认定工伤;二是受用人单位指派在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抗击疫情工作中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参照《工伤保险条例》十五条二款视同工伤。
(二)工伤申请时限。《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申请是用人单位在职工受伤之日起1个月内申请。在当前疫情特殊时期,因防控和抗击疫情工作,未按规定时限申请工伤的,视为不可抗力影响,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如:小区封闭,交通管制等社会管控期间无法按时申请工伤的视为不可抗力影响。
(三)工伤申请渠道。一是常规申请,二是网络平台申请,申请人登录政务平台,在线将申请资料扫描件上传平台,后续根据工作人员通知将相关材料报至窗口。
(四)工伤待遇。认定工伤后,相关工伤待遇按《工伤保险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在国家统计公报和人社部2020社保待遇未下发前,暂时按老标准执行。
(五)认定要素。一是是否属于防控和抗击疫情工作的,二是是否用人单位指派的,三是是否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

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副局长宋嵩
疫情期间劳动监察机构采取了哪些便民利民措施方便劳动者维权?
疫情发生以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局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劳动维权,依托“襄阳市劳动保障维权指挥中心系统”平台,切实畅通疫情期间劳动者举报投诉维权服务渠道,在全市全面推行举报投诉“网上办,掌中办”劳动维权服务模式。广大劳动者通过关注“襄阳劳动保障监察”微信公众号或登陆“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官网,进入“举报投诉”模块,按照提示要求及步骤操作,足不出户即可快速完成网上举报投诉申请。有关处理情况将以短信形式实时反馈劳动者,劳动者也可进入微信公众号“个人中心”模块随时查询案件处理进度。
如何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员工维权?
(一)信息归集统筹。为统一标准化适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防控指挥部有关政令及相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规范特殊时期全市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指定法规科室统筹对全市通过值班值守电话、线上维权系统、12345热线、阳光信访及网络舆情等渠道反映的举报投诉问题受理处置情况进行指导协调和组织上报。
(二) 公正严格执法。局属各大队、各县(市区)监察机构具体负责举报投诉问题受理立案及调查处理,对工资类、合同类、工时类、社保类等举报投诉及时进行受理立案。对涉及“企业随意解聘、辞退员工的行为”应先行受理立案,后续根据案件调查情况及时处置。
(三)快速联动反应。为确保快速响应和联动处置,抽调精干力量组建网上办案工作专班,时刻保持在线,对一般案件报告机构负责人后及时进行受理立案和处置,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依程序报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后处置,市局法规科切实做好相关政策法规指导解释和重点问题督促落实。

市人社局调解仲裁科科长陈冰
受疫情影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安排开庭而未能开庭的案件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由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开庭时间在年前已确定,开庭时间已书面通知案件双方当事人。由于疫情,湖北省企业复工时间推迟,之前所有已排庭而未开庭的案件,仲裁委员会将在企业复工之后联系双方当事人更改开庭时间。
企业复工之后开庭的案件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如果因为隔离治疗、医学观察、紧急措施或者刚刚复工交通不便等导致不能按时参加庭审,可以联系仲裁委员会说明情况,申请延期开庭。
受疫情影响,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怎么办?
劳动人事争议的仲裁时效期为一年。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提出申请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期满,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期期满,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期满时,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疫情期间,合同期满的用人单位可否终止劳动合同?
不可以。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应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未复工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续订劳动合同应如何操作?
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通过电子邮件、OA等其他电子数据等方式进行确认,就续签内容达成一致后,待事后再补签书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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