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客户端讯(全媒体记者祝兆林 通讯员闫颖)5月1日起,公安部修订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57号)正式实施,并对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在湖南、广西、四川、贵州、云南五省试点,6月底全国全面实施。今日,襄阳市交警部门针对跨省异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解读。
非现场交通违法一般指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闯红灯、超速等行为被摄像头拍摄后被交警取证的违章,和违章停车后被交警“贴条”都属于非现场交通违法。如车辆驾驶员违反交通法规,交警现场开具交通违法处罚书,同时需要车主本人签字确认,则属于现场交通违法,如逆行被交警拦住开处罚单等。
襄阳市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原来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只能在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处理非现场交通违法行为。新规定全面实施后,只要驾驶人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无异议,不涉及到行政拘留,可到全国任意一交管部门处理,而且对罚款金额、扣分没有限制,如扣12分,但不涉及行政拘留的,均可以跨省处理。通俗理解,襄阳人到外省旅游途中发生的非现场违法行为,均可在本地处理。
此外,对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提出申诉,原规定只能在违法行为发生地申请,新规实施后也可在全国任意一个交通部门窗口提交申请,通过内部流转程序将申诉转到发生地,发生地审核并向当事人发送处理结果,同样,驾驶员也可以通过交管12123直接向违法发生地交管部门发起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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