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晚报讯(通讯员余梦玲 全媒体首席记者李兴会)无证行医的违法成本要大大增加了——自6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促进法”)正式施行。
在基本医疗促进法施行之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主要依据是199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对于无证行医和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基本医疗促进法的处罚更为严厉。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无证行医和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无证行医的,还要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
基本医疗促进法规定,对于无证行医行为,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对于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既要责令其改正,还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6月1日起,襄阳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对查处的无证行医,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等行为,将根据基本医疗促进法实施行政处罚。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欢迎广大市民及时举报无证行医等医疗机构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710—3604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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