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樊城区首例乘客殴打公交司机案判决,张某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零9个月。
本案中,张某在公交站等待公交车。其所等公交车到站后,张某认为车没有停稳,便没有上车。公交司机关门起步后,从后视镜发现了想要上车的张某,便踩下刹车,打开公交车的后门。
张某来到后门,犹豫几秒后抬脚准备上车,后又缩了回去。司机见状,大声询问张某要不要上车,张某这才慢慢地上了车。
上车后,张某心有怨气,认为司机故意不把车停稳从而刁难他,遂与司机争吵起来。二人的言语冲突逐渐激烈,张某逼近驾驶室,抓起驾驶台上的塑料牌拍打司机,并抡起随身携带的袋子打司机。
肢体冲突中,司机本能地躲闪,脚离开了刹车,公交车随即冲向前方不远处的斑马线。就在此时,斑马线上有多名群众正在通过,公交车从人群中呼啸而过。司机迅速反应过来,踩下刹车,所幸未造成人员伤亡。
在如此情况下,张某依然不依不饶,拿起车上的拖把准备殴打司机,被车上的乘客阻止。警方接警后赶到现场,将张某控制住。
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因殴打正在开车的公交司机,妨害了公共交通工具安全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主审法官表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故意或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公共生活秩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李欣蔓 张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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