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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到期后租户拒不退房 保全证据公证帮房东维权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9日09:53 来源: 襄阳晚报

资料图片

襄阳晚报讯【通讯员李明蕾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房东将房子出租,租赁合同到期后,租户却拒不腾退房屋。于是,房东一纸诉状将租户起诉。判决下了,官司赢了,但房东在收回房屋时,发现屋内堆满物品。近日,襄阳公证处成功办理了这起房屋腾退保全证据公证,有力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17年3月,市民王女士将闲置的房屋租给李先生,合同约定租期为两年。2019年3月合同到期后,李先生仍不腾退租赁的房屋而继续占有使用,王女士便将其起诉。后来,法院责令被执行人在一定期限内必须腾退房屋,否则将实施强制执行措施。

然而,法院判决后李先生却不知去向。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王女士申请人民法院给予强制执行。为避免执行过程中因财产丢失引发争议,王女士到襄阳公证处申请对执行过程进行公证。

公证人员向王女士介绍了保全证据公证的法律意义,并指导其办理了申请公证的手续。

在强制执行现场,公证人员作为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证明机构,对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执行的过程,被执行房屋内的现状和现场清点记录物品、打包、搬运过程进行了监督和摄像,固定被执行物证据,最后出具了公证书。

市公证处工作人员表示,房屋租赁中经常会出现承租人不付租金或租期届满后不腾退房屋的情况,为防止损失扩大,在出租房屋时,业主和租户可以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进行公证,并在合同中约定承租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有权单方收回房屋或者其他物业的规定。这样出租人可以申请公证处办理催告通知保全证据公证、对单方收回出租房屋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对租金的给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未公证的,承租人不给付款项又不还房,出租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决再申请保全证据公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责任编辑:卢静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