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拖延诉讼时间,竟恶意滥用管辖权异议干扰司法活动,日前,樊城法院在审理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针对被告许某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决定罚款3万元。
2020年5月,樊城法院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许某、某管理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依法向被告许某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后,许某在答辩期内提出了管辖权异议。樊城法院依法审查后,对其管辖权异议请求予以驳回,许某不服该一审裁定,提起上诉。
然而,经过法院方面审查,自2017年开始,许某数次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在樊城法院起诉。同时,许某系某管理公司员工,樊城法院已经受理过多个与本案相同类型的案件,且许某在同类型案件中作为被告也多次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均被驳回。
本案中,许某在明知管辖权规定的情况下,再次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并且在被驳回的情况下提出了上诉,属于滥用诉权行为,浪费了司法资源,违背了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妨碍了民事诉讼的正常进行。2021年2月,樊城法院依法对许某罚款3万元,处罚决定作出后,许某主动向法院缴纳了罚款。办案法官表示,被告有提起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但提出的异议请求要合理合法、诚信应诉,有效利用司法资源,营造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否则,该权利一经滥用,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通讯员杨慧洁 全媒体记者张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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