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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方芳 就贯彻落实《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发布时间:2021年04月29日16:37 来源: 襄阳日报

通讯员 刘红星 郭雪 李子豪 全媒体记者 张嫚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期发布了《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记者就市民关心的相关话题采访了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郭方芳。

记者:网络购物与广大市民生活息息相关,请郭局长介绍一下我市市场监管部门将如何贯彻落实《办法》?

答: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3月15日公布了《办法》,决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月26日原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我们将从三个方面入手,贯彻好、落实好《办法》。一是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办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实施后一个重要的配套规章,涉及新事物多,社会关注度高,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入贯彻,积极为襄阳网络经济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二是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办法》的实施,事关网络交易各方主体合法权益和数字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通过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等有效途径广泛开展宣传活动,采取多种形式引导网络交易经营者增强规范守法意识,引导消费者增强维护合法权益意识。三是严格监管,依法尽责。《办法》赋予了市场监管部门新的职能和职责,全市市场监管部门要落实监管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推进智慧市场监管数字化平台建设,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案件调查、事故处置、缺陷消费品召回、消费争议处理、信用记录联合惩戒等监管措施,着力提升网络交易监管能力和水平,努力构建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记者:现在越来越多的市民利用自身特长依托网络从事经营服务,有哪些情形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答:《办法》的一大新亮点就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促进个人就业、方便群众生活,也便于实际操作运用。

具体对两种情形进行了细化。一是个人通过网络从事保洁、洗涤、缝纫、理发、搬家、配制钥匙、管道疏通、家电家具修理修配等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二是个人从事网络交易活动,年交易额累计不超过10万元的;同一经营者在同一平台或者不同平台开设多家网店的,各网店交易额合并计算。但个人从事的零星小额交易须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记者:当前,网络社交软件和网络直播带货非常火爆,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办法》有哪些新规可以对其进行约束?

答: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带货是互联网经济的新业态、新模式,其传播形式、经营方式有别于传统网络交易形态。对于这种新兴的网络交易活动,《办法》有了新的规定,即: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提供者为经营者提供网络经营场所、商品浏览、订单生成、在线支付等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应当依法履行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的义务。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履行平台内经营者的义务。《办法》还规定,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对网络交易活动的直播视频保存时间自直播结束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办法》实施后,市场监管部门对上述情形的网络社交、网络直播服务平台将视为电商平台进行监管,对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形式进行交易的将视为网店进行监管。

记者:《办法》对电商平台有哪些新的监管措施?

答:很多经营者、消费者已转向线上线下一体化交易活动,对于网络交易平台的监管,《办法》作出系列规定压实其主体责任。一是核验、登记、建档平台内经营者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提醒,并每年两次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经营者身份信息。二是为平台内经营者依法履行信息公示义务提供技术支持,以显著方式标记已办理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情况,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三是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违法违规等行为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向平台属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四是对平台内经营者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措施的,应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有关信息。五是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六是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不得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

记者:在消费者关心的网购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方面,《办法》有哪些规定?

答:《办法》要求,网店等各类网络经营者在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时,应明示收集、使用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应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与其他授权捆绑、停止安装使用等方式,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收集、使用个人生物特征、医疗健康、金融账户、个人行踪等敏感信息的,应当逐项取得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收集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除依法配合监管执法活动外,未经被收集者授权同意,不得向包括关联方在内的任何第三方提供。

【责任编辑:襄阳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