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价购买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代步,属于违法行为。5月28日,襄州交警部门依法对一辆达到报废标准的面包车进行强制报废解体,对驾驶员郭某强处以2000元并处吊销驾驶证的处罚。

今年3月底,襄州警方接到线索,一辆车号为鄂F1U225的五菱牌小型面包车,因逾期未检验且超过三个检验周期,已经被列为强制报废车辆,并且公告注销,但该车还有行驶轨迹。
核查中,民警确认,该车于2008年6月4日初次注册登记,检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目前该车处于“违法未处理、逾期未检验、注销”状态。
民警项毅首先联系上车主周某某,周某某称该车虽然登记在其名下,但已经出售多年,买主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目前他也不知道真正的车主是谁。随后,警方对该车的行驶轨迹进行分析研判,发现该车近期经常于凌晨4时至7时在樊城区振华路、松鹤路、七里河路等路段行驶,其他时间段无活动轨迹。
警方决定在该车辆的活动范围内进行蹲点布控。4月以来,项毅多次带队前往樊城区松鹤路与振华路交叉口附近进行蹲守,但是都没有发现被布控车辆的踪迹。
直至今年5月27日凌晨,项毅再次带队前往樊城区松鹤路与振华路交叉口附近蹲守。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守候,在4时30分左右,终于在松鹤路与振华路交叉口将该车成功拦截,并将驾驶员郭某强控制。

经询问,郭某强对其驾驶已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并承认该车是他2020年底从别人手中以两千元的价格购买的,从今年3月份开始,他抱着侥幸心理在凌晨上路行驶,自认为凌晨时段不会有交警检查。
根据规定,机动车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应当强制报废。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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