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政府网消息】5月31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了解到,在高温环境下工作的劳动者,可按规定领取高温津贴了。
据介绍,高温津贴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重要权益。根据2013年湖北省人社厅等7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13〕39号)第二条规定,高温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天12元,执行时间为6月、7月、8月、9月四个月。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到33℃以下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最低工资标准不包含高温津贴。高温津贴从成本中列支,计入工资总额。
人社部门表示,高温津贴是国家规定的津补贴项目,不是单位福利。我省具体执行标准为12元/天,是以天为单位计算,不是以月或小时为单位计算。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支付劳动者高温津贴的,劳动者有权向人社部门举报或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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