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襄阳日报客户端 通讯员张磊 康治军 全媒体记者陈莉莉 8月2日,襄州警方向媒体通报了一起猎杀野生动物的案件。
7月26日,东津新区淳河村村民王某邀约好友李某兵和程某去打野味。三人驾驶私家车,携带气枪,在襄州区峪山镇境内猎捕野生动物。
三人打猎结束后,行驶至峪山镇黄湾村到袁店村公路途中,被峪山镇派出所巡逻民警发现。民警当场查获高压气枪一支、高压气罐一坛、子弹六十八发,野鸡四只、野兔一只、鸽子一只。
经襄州森林警察大队核查,王某等人的涉案枪支已送去鉴定机构做枪支鉴定,而他们非法狩猎的猎获物,经鉴定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动物”环颈雉和华南兔。
目前,警方以涉嫌非法狩猎罪,依法对王某等人刑事拘留,并对案件进行进一步侦办。
襄州公安提醒,非法狩猎国家保护野生动物触犯法律底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湖北省发布了为期五年的《野生鸟类禁猎期的通告》,禁猎期为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禁猎的范围和对象为湖北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野生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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