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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门出台新规 严控企业职工养老金“一次性补缴”

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8日09:41 来源: 襄阳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田伯韬 徐亚婷 全媒体记者徐勇)8月17日,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下发了《关于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为企业职工“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戴上“紧箍”。《通知》要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人社部、省人社厅印发的《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风险提示的函》文件精神,认真抓好风险排查,特别是要认真分析研判省系统上线后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风险,强化责任,细化措施,有效堵塞漏洞。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对已过50周岁但未到55周岁申请补缴的女职工,如当事人递交书面申请,可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补缴,但不得在办理补缴后又以企业女职工身份50岁退休年龄的规定办理退休。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半年以内的补缴,要认真审核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承诺书和参保职工增(减)呈报表(注明补缴时间)一式两份;对半年(含半年)至三年的补缴,要认真审核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承诺书、参保职工增(减)呈报表(注明补缴时间)一式两份、劳动合同、工资表原件及复印件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对超过三年(含三年)的补缴,要认真审核补缴申请、劳动关系证明(劳动监察、仲裁、法院、审计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及职工原始档案)。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仲裁机构的受理人员、复核人员要对原始材料进行审核,确认原始材料真实且符合办理条件后,初审及复审人员均应在原始材料复印件上面签字并存档备查。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将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纳入重点稽核事项,每月对上月办理的一年及以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业务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仲裁机构工作人员要认真落实首问负责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度,既要严格防范风险,又要便民利民。对推诿扯皮、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造成行政败诉或信访投诉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确保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工作不“跑偏”、不“越轨”。

【责任编辑:白菲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