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罗荣 全媒体记者陈莉莉】夜间行车,车灯照明尤为重要,然而灯光并非越亮越好,私自将车灯改亮是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要被处罚。11日,樊城警方通报了一起因为非法加装车灯而被处罚的违法行为。
10日晚上10时许,火车站警务平台组织警力在辖区长征路开展酒醉驾设卡盘查专项行动。民警正对过往车辆例行检查,突然发现一辆鄂F牌照的黑色越野车的灯光特别刺眼,会影响对向行驶车辆司机的视线,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民警当即要求驾驶员尚某接受检查,对方坦言,自己感觉原装车灯的灯光不够亮,为了能在夜间野外行车时视野更开阔,就加装了照明设备灯。
民警介绍,虽然加装车灯可以方便自己,却对他人行车造成了危害,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易诱发交通事故。《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为及时消除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民警要求尚某将私装的车灯拆除以恢复原状并接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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