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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多年办不了证 诉前调解平息纠纷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4日10:11 来源: 襄阳晚报

通讯员贾榜友 骆晓玲 周国兴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实习生谭依然 近日,在樊城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诉调委)的调解下,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被成功化解。经调解,刘某与甲社区居委会达成协议,甲社区居委会于今年10月底之前协助刘某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8月25日,樊城区法院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使这一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2004年,刘某从鲁某手中购买一套房,此房只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办理《土地所有权证》。由于2016年之前“两证”分置,房屋所有权人可以持《房屋所有权证》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也可以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无土地证对购房者从银行抵押贷款和房产交易不会产生实质性影响,所以办理《土地所有权证》这个事情一直被搁置。

2016年5月,国家政策调整后,政府有关部门规定在襄阳市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合二为一。如果持有“两证”,就可以变更登记为一证,即《不动产所有权证》,房主持有《不动产所有权证》才能够入市交易,办理过户手续,或者申请银行贷款。如果房主手中只有一证,则不能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不能过户,也不能办理抵押贷款。而刘某手中只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没有《土地所有权证》。刘某为此多次找房屋所在的甲社区居委会沟通,要求协助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社区居委会以将要征迁为由,未予办理。几番交涉未果后,今年7月22日,刘某向樊城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协助办证。8月5日,按照民事案件先行诉前调解规定,樊城区法院将此案移交诉调委。

调解员贵德安接手后,立即召集双方当事人面对面调解。经过询问得知,该房属于上世纪末甲社区居委会盖的一幢综合楼对外销售。按照规定,开发商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协助购房者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所有权证》。但是,办理《土地所有权证》须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土地出让金,由于当时社区居委会资金困难,没有缴纳,该证一直未能办理,房屋对外出售时只是协助买方办理《房产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所有权证》。

在充分了解情况后,贵德安认为,首先甲社区居委会有义务协助刘某办证。甲社区居委会作为房屋的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需要做到“两证”齐全,因为资金困难,没有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导致购房者没有《土地所有权证》,在手续上不够完备,没有尽到责任。甲社区居委会应当履行办证义务或者责任。其次,如果政府要求房屋拆迁,并且明确拆迁时限,甲社区居委会需要向购房者说清楚,在取得业主同意后,可以缓办或者不办。如果政府没有明确下文,购房者有办证要求,社区居委会应积极协助办理,而不能以征迁为由拖延不办。最后,作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甲社区居委会可以向相关部门争取减免土地出让金,协助购房户办理《不动产所有权证》。

最终,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在调解员的悉心调解下得以解决。日前记者回访,得知该案正在积极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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