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武频 黄昌雯 李巍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自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以来,樊城区司法局进一步创新机制、强化责任,扎实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全面落实各项司法行政便民、利民、护民措施,号召社区律师拓展服务渠道、拓宽服务领域、丰富服务载体、提高服务质量,积极主动为群众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切实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提高群众的满意度和安全感。
辖区各律师事务所纷纷积极响应,近日,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耿满律师就成功化解了一起民事纠纷。胡师傅在A停车场从事安保工作,仍在试用期。上个月中旬,胡师傅下班后在家小酌了几杯,随后出去散步,走到A停车场时因体力不支昏倒在停车场。在A停车场当班工作人员和热心群众的帮助下,胡师傅被送往医院抢救,最终,胡师傅脱离了危险。
A停车场负责人张经理支付了胡师傅的治疗费约3千元。事后,胡师傅的家人胡乙、胡丙找到张经理要求赔偿。胡乙、胡丙提出的理由是,胡师傅在工作场所停车场昏迷,属工伤,应按工伤相关规定赔偿;张经理则认为,胡师傅是下班后饮酒所致,不能算工伤,双方各持己见,不欢而散。
几天后,双方再次为此事引起争执,遂到社区居委会请求调解,居委会工作人员向社区律师耿满反映了这一情况。
耿满得知此事后,立即前往社区向当事人了解情况。经过深入交谈,摸清了当事双方争论的焦点:胡师傅和用人单位之间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胡师傅下班后饮酒导致昏迷,是否属于工伤?张经理是否应对胡师傅下班后饮酒导致昏迷承担赔偿责任?
随后,耿满依法对双方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耿满表示,胡师傅已年满66周岁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当事双方之间依法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其次,胡师傅下班后在家饮酒导致昏迷,虽然昏迷的场所是在其工作场所A停车场内,但不属于工作时间,依法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张经理不应对胡师傅的昏迷承担赔偿责任。
在社区律师的调解下,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在前期已经支付胡师傅医疗费约3千元的基础上,张经理出于人道主义再一次性补偿胡师傅2万元整;胡师傅考虑到自身年事已高、身患疾病,自愿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务关系。至此,该纠纷在耿满律师及社区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妥善解决。
樊城区司法局针对群众反映的“操心事、烦心事、揪心事”,实施清单管理、分类管理、量化管理和优化管理,组织社区律师开展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有效化解民之所忧、回应民之所盼。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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