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周锐 周国兴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 实习生谭依然 近日,经过樊城区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一起因购车贷款引起的合同纠纷被成功化解。
签订贷款购车合同
刘某是襄州区人,在外承包工程。甲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销售等业务的公司,在经营活动中,通过帮助客户联系贷款等业务,与银行之间有合作关系。
2014年1月,甲公司员工李某找到刘某夫妇,推销农行发放的“汽车乐分卡(购车贷款信用卡)”,此卡属于分期付款性质,银行根据客户信用情况,可以提供不同等级的贷款额度。
刘某平时在外接工程,有一定积蓄,正准备买车,听其介绍用这种方式贷款买车利息低,便觉得可行,随后到甲公司选车,经挑选,看中一辆奥迪A4小汽车。当时,该车价格42.9万元,刘某首付12.9万元,需贷款30万元。刘某办理一张“汽车乐分卡”,在甲公司填报“金穗贷记卡专项账户分期业务申请表”,向银行申请贷款30万元,分36期还款,并在申请表上签字。
资金困难放弃购车
贷款合同签完,轿车本该到手。可是刘某还没去提车,其承包的工地有务工人员不慎摔伤致残。刘某作为承包方,需要承担受伤工人治疗费等各种费用,因此出现资金困难。刘某遂找到甲公司员工李某,提出放弃买车的要求,并请求甲公司协助办理,将以自己名义贷的30万元还给银行,并终止买车合同。李某答应了刘某的要求,并承诺向公司报告处理还款事宜。
事后,刘某多次追问李某,李某均口头答应处理,但事情并没有实际进展。由于贷款是以刘某的名义申请的,随后几年,银行多次联系刘某,要其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在刘某的催促下,甲公司人员答应处理,但是中间还款两次后又停止了,致使问题久拖未决。刘某多次找甲公司交涉,一直未能处理。截至今年7月15日,刘某名下的“汽车乐分卡”欠银行本金209979元,利息127474.29元,合计337453.29元。
卷入纠纷诉至法院
刘某一气之下一纸诉状将甲公司告上法院,请求樊城区法院判令甲公司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利息,并承担由此给自己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按照民商事纠纷诉前先行调解规定,樊城区法院将案件移交民商事纠纷诉前人民调解委员会,由调解员郭兆连负责调解。
8月9日,调解员召集当事双方协商,双方同意调解结案。在熟悉案情的基础上,调解员把工作重点放在贷款去向的确认上。经过询问,调解员证实了刘某办理贷款申请后,银行虽然发放了30万元贷款,但是,款项直接打到甲公司银行账户上,没有进入刘某买车的指定账户,卡也由甲公司保管,没有交给刘某。而贷款是刘某买车申请发放的分期业务贷款,作为申请人,刘某没有在甲公司买车,也没有使用这笔贷款,这笔贷款的使用与刘某无关,与甲公司有关。该笔贷款由甲公司掌握并使用,按照权利和义务相平衡原则,贷款本金及产生的利息应由甲公司偿付,不应由刘某偿付。
经过一番协调、沟通,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甲公司代表认为欠款属实,承诺在2021年年底之前付清贷款本金和利息,对于2021年7月15日以后的银行利息,双方商定按农行标准计付。随后,樊城区法院对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至此,一起历时近8年的汽车销售贷款合同纠纷被成功化解。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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