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办事处(管理部)、各委托贷款银行:
为促进我市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更好满足职工的合理性购房需求,结合襄阳实际,现就支持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简化认定住房套数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支持职工(以下称借款申请人)家庭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居住条件的自住住房,不支持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的住房套数,以襄阳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建部门网签备案、不动产登记部门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基础数据库(以下称个人征信系统)的住房借款记录为依据,综合认定。如借款申请人有未成年子女的,应查询其网签备案、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记录的住房套数。
二、合理评估还款能力
1.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非循环贷款(含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不包括循环贷款(含贷记卡)。
2.借款申请人偿还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家庭月收入的50%。
三、提高月收入认定标准
1.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近6个月平均工资流水低于社保缴费基数或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以其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月收入;近两年毕业来襄就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含)的毕业生,以其公积金缴存基数的两倍为月收入。
2.按照自愿缴存原则,以灵活就业人员方式建缴公积金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不能提供工资流水,或近6个月平均工资流水与社保缴费基数、公积金缴存基数不匹配的,以其近一年的社保缴费平均基数作为月收入;能够提供近1年的工资流水且与其个税缴交情况相匹配的,以其近一年的月平均工资流水作为月收入。
四、放宽存贷挂钩限制
1.借款申请人应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且最近缴存时间不超过贷款申请之日前3个月。
2.可贷额度≤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账户余额×(10+缴存年限)×调节系数。
为保持资金流动性,调节系数执行动态管理,当襄阳市公积金上季度末个贷率<85%时,调节系数为1.5;当襄阳市公积金上季度末个贷率≥85%时,调节系数为1.0。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负责公布每季度末个贷率。
3.为支持人才强市建设,对于符合“楚才卡”“襄才卡”申领条件的借款申请人,不执行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政策。
近两年毕业来襄就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含)的毕业生参照执行。
4.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且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借款申请人,两年内暂不执行公积金贷款存贷挂钩政策。
五、支持异地缴存职工在襄贷款购房
借款申请人为襄阳市户籍或共同借款人为襄阳市户籍,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在襄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缴存地住房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根据自身条件和实际情况,申请一手房贷款、二手房贷款或商转公贷款。
六、优化公积金贷款服务
公积金贷款受理单位应增强创新服务意识,细化贷款服务措施,积极推进一事联办改革,采取线上、线下结合的方式,包容式处理、人性化服务,妥善解决联网大数据协查等问题,实行“一窗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努力提升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
七、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