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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城管联合整治的不文明行为之遛狗不牵绳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5日09:17 来源: 襄阳日报

大街小巷、公共场所、居民小区时常出现的遛狗不牵绳行为,是文明城市创建过程中不和谐的因素,也是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因为行为主体涉及面广,行为随机性强、地域分散,所以监督管控难。

遛狗不牵绳看起来是件小事,但若出现“狗咬人”纠纷,轻则引起邻里矛盾,重则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尤其是潜在的狂犬病病毒,是人畜共患的传染病,潜伏期长,无有效治疗办法,威胁着动物和人类的生命健康安全。

市公安局普法:《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携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束犬链牵引,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进入电梯等密闭空间或者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为犬只戴嘴套或者将犬只装入犬袋、犬笼,防止犬只伤人、传播疫病。第四十一条规定,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束犬链牵引、戴嘴套或者装入犬袋、犬笼的,由养犬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恶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没收犬只。

(张嫚 李江亭 陈道银)

【责任编辑:白菲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