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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约谈办法》出台 以约谈强监督促整改

发布时间:2022年11月04日18:02 来源: 襄阳日报

本报讯(通讯员高成 全媒体记者胡采棣)近日,记者获悉,市委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市审计局联合出台了《审计约谈办法》(简称《办法》),明确了审计约谈工作原则、涉及对象、适用情形、程序机制等内容,以约谈强监督、以约谈促整改,进一步提升审计监督影响力、震慑力,充分发挥审计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办法》确定了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坚持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的约谈工作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明确了审计约谈由审计机关单独进行,也可视情况会同本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等部门开展联合约谈,或者提请本级党委、政府约谈。约谈对象原则上为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员,以及主管部门相关领导。约谈人一般为审计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也可委托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

《办法》规定,被审计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约谈: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被审计单位日常工作中疏于管理和防范,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相关政策法规不严格,若不及时纠正、制止,导致可能发生严重风险隐患或者出现重大问题的;被审计单位对以前年度指出的问题屡审屡犯的;被审计单位拒绝、拖延执行审计决定,落实审计整改工作不到位,审计机关责令纠正后,在规定时限内仍未执行或整改到位的;其他需要约谈的情形。

《办法》要求,约谈对象应如实对约谈人提出的问题作出答复,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并在约定时限内向审计机关书面反馈约谈建议的落实情况,并接受审计机关实地检查。审计机关要对约谈事项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约谈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提请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追责问责。

《办法》将审计约谈贯穿审计项目实施全过程,倒逼被审计单位自觉接受审计,积极配合审计监督和审计整改,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

【责任编辑:白菲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