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高尚 全媒体记者张廉)日前,记者从樊城区法院获悉,该院集中审理了两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两名“老赖”获刑并被处罚金。
2019年,被告梁某承包了某公司的路面硬化工程,后雇请宋某等工人施工。2020年底,该项目工程完工,但梁某仅支付了部分工人工资,拖欠宋某等14人工资共计8万余元。
2021年10月,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梁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梁某支付工人劳动报酬,并多次发短信通知其配合调查,但梁某仍采取逃匿方法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2022年,梁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全额支付了拖欠的农民工工资,赔偿了相应损失,取得了谅解。
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梁某的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另一案件中,被告周某于2016年6月承接了襄阳某商业街墙体粉刷工程,后雇请李某等人进场施工。工程结束后,周某未如约向工人发放工资,拖欠李某等3名工人工资共计4万余元。
2020年12月,襄阳市劳动保障监察局多次通过电话及短信的方式联系周某前来配合调查,周某未予配合。2020年12月,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周某下达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周某仍未支付。
2020年6月,周某承接十堰市某栋楼的外墙粉刷工程。工程完工后,周某再次拖欠乔某等15名工人工资共计10万余元,且拒不配合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局调查。2021年,十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先后两次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限期支付拖欠的工人工资,但周某仍未支付。2022年1月,周某向公安机关自首。
樊城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周某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退赔受害人李某等18人的损失14万余元。
办案法官表示,作为用工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不仅损害用工单位的信誉,更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不可认为欠薪只是民事责任而心存侥幸。作为劳动者,要增强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在遭遇恶意欠薪时,要做好证据收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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