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全媒体记者徐勇 通讯员王法涛 李佳锜)2月28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按照省民政厅要求,自3月1日起,我省内地居民婚姻登记可“全省通办”。
据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负责人介绍,婚姻登记“全省通办”是指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领结婚证和补领离婚证,由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扩大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男、女一方或双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湖北省内的居民,可在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当事人选择在一方省内经常居住地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的,且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不同市州的,当事人除需提交《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一条规定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外,还应当提交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的有效居住证。
当事人省内经常居住地和常住户口所在地属同一市州的,办理结(离)婚登记和补领婚姻登记证无需提供居住证,仍按各地“全市通办”要求执行。
一方为现役军人,非军人方是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可在非军人方常住户口所在地或省内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湖北的,非军人方不是湖北省内常住户口的,可在现役军人部队驻地、入伍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结(离)婚登记、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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