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琦雯)电动车闯红灯,与正常行驶的汽车相撞。3月24日,笔者从襄州区交警大队获悉,电动车驾驶员被认定负主责。
3月1日上午9时许,在襄阳市襄州区207国道与郜马路交叉路口路段,一辆电动三轮车闯红灯与正常通过路口的汽车相撞。
襄州区交警大队民警通过调取事发监控看到,张某驾驶三轮电动车行驶至207国道与郜马路交叉路口路段时,闯红灯通行,与范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发生碰撞,范某的小型客车又与陈某所驾驶的停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
襄州区交警大队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范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
此次事故张某负主要责任,范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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