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杨瑷霞、王娜)因一时贪欲,杨某将醉汉身旁的手机“捡拾”后占为己有,涉嫌盗窃罪。近日,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检察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听证并对杨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2022年8月22日4时许,杨某骑电动车到工地上班途中,见崔某醉倒在路边,身旁还掉落了一部手机,顿生贪念。杨某将电动车停在崔某旁边,去路口面馆吃了一碗面,后又回到电动车旁。“手机不在他的手里也不在身上,我只是从旁边捡到了他的手机,应该不算违法吧。”在经过一番思想斗争后,杨某最终将崔某的手机“捡”走。当日上午,清醒后的崔某发现手机丢失,便报了警。很快,杨某被警方抓获。到案后,杨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被盗手机。
在审查起诉期间,杨某对自己只是“捡”走手机,却构成盗窃罪的行为非常不解。
“崔某因醉酒不省人事,手机落在身边,但手机的所有权仍为崔某所有。捡拾仍处于他人占有的财物则涉嫌构成盗窃罪。这里‘仍处于他人占有的财物’是指该物品虽然离占有人有一定距离,但占有人并未将其遗忘,该财物仍处于占有人可控制、管理的范围内。”经检察官对杨某的耐心释法说理,杨某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主动赔偿了崔某手机折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崔某也对杨某的行为表示了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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