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刘晨光 胡中秋)“我当时喝多了,一时冲动才拿了车里的东西。”7月17日,盗窃车内财物嫌疑人王某带着被盗财物到襄阳高新公安分局团山派出所投案自首。
7月16日,团山派出所接到报警,称车内手机、平板,200元现金和衣物等被洗劫一空。接警后,民警立即对现场进行勘察分析,正当民警研判嫌疑人轨迹时,一名男子来到派出所值班前台投案自首,表示自己就是窃贼。
经讯问,王某曾有过盗窃经历,出狱后立志要改过自新。但7月15日晚,王某在与朋友聚餐时多喝了几杯酒,回家途中,看着路边停放的汽车,一时“技痒”,趁着酒劲拉开了一辆轿车车门,并拿走了可移动的所有财物。回家后,王某便把东西放在客厅,随后倒头就睡。
第二天早上,看着不属于自己的物品,回想昨晚经历,王某明白自己可能在醉酒状态又实施了盗窃。想着重新做人的誓言,王某又悔又恨,遂投案自首。
民警表示,王某能在酒醒后主动投案,说明确实想改过自新,自首环节可适当从轻处罚。但喝酒误事,王某也应引以为戒,避免酗酒惹事。
目前,王某因涉嫌盗窃他人财物,已被高新公安分局依法处以行政拘留处罚,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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