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纳 王亚运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我现在才知道什么是真正的朋友,违背原则的朋友义气害人害己……”日前,面对检察官的询问,朱某说道。
朱某本来在国企上班,有一份稳定的工作和不错的收入。去年10月,朱某休假回老家和好友胡某相聚。饭桌上,胡某向朱某介绍了一个外号叫“小胖”的朋友。推杯换盏间,朱某和“小胖”逐渐成为好友。酒足饭饱之后,“小胖”向朱某提出借其银行卡一用,事后不会亏待他。在“小胖”的多番保证和胡某的劝说下,最终,朱某出于朋友义气将三张银行卡借给了“小胖”。
当天晚上,朱某接到“小胖”的电话,银行卡进账了4万多元,让朱某帮忙取出来。碍于面子,朱某来到银行ATM机旁与“小胖”会合。这次“小胖”带了几个年轻人一起来取钱,朱某心中的疑虑越来越深。帮“小胖”取款后,朱某想把银行卡要回来,但“小胖”说还有1万多元被冻结取不出来,需要到柜台取现。这时,朱某意识到转到自己银行卡里的钱不干净。为了不伤害朋友感情,朱某答应帮“小胖”最后一次。
次日,朱某到柜台帮“小胖”取现2.37万元。“小胖”把银行卡还给朱某时,给了朱某1千元现金,并告诉朱某,他的银行卡里还有4千多元,也是给他的报酬。两次帮忙取钱就有这么高的报酬,朱某心中一直忐忑不安。
直到今年2月,朱某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他随后来到派出所将全部事实说出。
到案后,朱某才知道他的银行卡被用于电信诈骗,受害人洪某被诈骗2.9万元。然而,朱某想不明白洪某的钱不是他骗的,自己怎么会构成犯罪。检察官告诉朱某,因为朱某向犯罪分子提供了银行卡并帮忙取现,洪某被骗的钱才会被转移走,其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对诈骗分子进行追究。
经过枣阳市检察院检察官的释法说理,朱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表示要帮助洪某挽回损失。然而,朱某知道的“小胖”信息均为虚构,胡某在案发后也从公司离职。这时,朱某才认清所谓朋友的真面目。最后,朱某表示愿意自己赔偿洪某的全部损失并向洪某真诚道歉,获得了洪某的谅解。
经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朱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朱某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且主动退赃退赔,可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