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需按规定为所属在职职工、灵活就业人员纳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范围,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同时,要求缴存比例低的单位,逐步提高缴存比例。
据了解,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全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同意,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在规范缴存管理方面,一是明确缴存范围。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均需按规定为所属在职职工(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开户登记手续,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是推进扩面建制。各地、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逐步将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人员(统称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扩面建制范围,按照“分类推进”的原则,逐步实现全面覆盖。
三是规范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统计项目核定,不得高于襄阳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不得低于襄阳市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住房公积金最高缴存比例为12%,最低缴存比例为5%,缴存比例低的单位,逐步提高缴存比例。缴存困难单位按照《条例》有关规定办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组织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比例调整的核定工作。
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由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优化使用政策方面,将持续改善提取条件。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加大对租(购)住房、适老化改造、多孩家庭、代际互助等政策的支持力度,适当放宽提取范围,适当增加提取额度。同时,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在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方面的作用,重点支持解决好新市民、青年人、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住房问题。在安全可控前提下,最大限度增强合理住房消费能力,改善住房消费条件,提振市场和消费信心,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