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日报客户端讯(通讯员刘慧媛)俗话说,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在外就餐最看重的无非是安全、卫生。但如果吃饭时不慎吃出异物,该怎么办?
近日,襄阳的李女士和朋友逛完街后,在美团团购了一份79元的套餐,打算美美吃上一顿,可还没吃两口,便在菜中发现了一只蟑螂,这让李女士和朋友瞬间食欲全无。
餐厅当即赔偿李女士1000元,并表示套餐已通过美团核销,一旦到账就将79元餐费返还给李女士。然而几天过去,当李女士再次询问餐厅退费事宜时,餐厅认为自己已赔偿一千元,不愿再返还餐费。沟通无果后,李女士一气之下将餐厅起诉至樊城区人民法院。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前往餐厅,向其送达了起诉状等法律文书,并向其释法明理,对食品安全法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了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同时,该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李女士向餐厅购买案涉食物,餐厅有义务确保提供的食品安全、卫生。餐厅提供给李女士的食物中混有蟑螂,显然是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李女士要求餐厅退还餐费以及支付赔偿金,于法有据。李女士此次消费79元,价款十倍不足1000元,赔偿金额为1000元,故餐厅应向李女士退还79元餐费并支付赔偿金1000元。
通过法官的释法明理,餐厅主动退还了79元餐费,李女士也消了气,主动撤回起诉,本案案结事了。
法官提醒,消费者在接受餐饮服务或者购买食品时,若发现食物有异物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应及时、合理、合法地进行维权。在拍照或者录像保留证据后,积极与商家沟通协商,若协商未果,可向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反映,必要时可以通过诉讼渠道维护合法权益。餐饮经营者应诚信经营,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筑牢食品安全防线,提升食品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