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杨纳 陈金珊 全媒体记者赵亚丽】近日,受害人关某拿到两年前被诈骗的7万元后,向枣阳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感谢。
2020年,关某在网上认识了一个自称“大牛”的朋友,邀请关某一起投资股票赚钱。经过前期几次“试水”,关某尝到了甜头,想着多赚点,后面又追加了部分“投资”,前后共投入几十万,后来发现无法提现,才知道被骗了,于是报了警。与此同时,刘某和敖某也通过网络聊天软件认识了“大牛”。“大牛”告诉他们有一个轻松赚钱的机会:帮忙转账,抽成获利。
刘某和敖某虽然怀疑用于转账的资金来源可能不当,但是为了赚钱,他们很快就答应了,并用他们持有的5张银行卡,按照“大牛”的指示代为转账。2020年11月至2021年4月,刘某和敖某共帮助“大牛”转移了70000元,均来自关某的账户,其中,刘某从中获利2000元,敖某从中获利6300元。该案被移送枣阳市检察院后,承办检察官向刘某、敖某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其退赃退赔法律后果。二人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危害性,主动全额退赃,并愿意赔偿关某损失7万元。今年10月17日,检察官电话联系到关某,因关某远在他省,在当地公安和他核实信息后,关某与承办检察官约定于10月25日到枣阳市领取被诈骗的钱。11月8日,敖某、刘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枣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