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韩松 李红伟 李川阳)7月31日,笔者在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为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单位依法缴存,襄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积极与襄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展部门协作,建缴住房公积金已正式纳入了襄阳市《劳动合同(示范文本)》。
新修订的《劳动合同(示范文本)》第五项第十条明确规定,“甲乙双方依法建缴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纳部分由甲方代扣代缴。甲方未履行法定义务,乙方可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投诉。甲方依法执行国家有关福利待遇的规定。”
据了解,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在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相关负责人表示,建缴住房公积金纳入《劳动合同》以后,以合同的方式对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予以明确规定,增强对用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刚性约束,进一步规范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效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解决缴存职工改善住房条件或解决住房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也让更多人群享受到住房公积金制度红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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