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航 罗娅婷)今年9月5日是第九个“中华慈善日”,连日来,襄阳市慈善总会组织开展了公益课堂进校园、法规宣传进社区等活动,以不同的方式对慈善法重大关注点进行了解读。
加大违法行为惩罚力度
“此次修改慈善法,对强化党的领导和完善监督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慈善事业的扶持发展和规范管理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襄阳市慈善总会负责人介绍说,这些规定强化了各级政府统筹协调的职责,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各地慈善事业发展。
同时,新修改的慈善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强化慈善组织、慈善信托受托人等慈善活动参与者的法律责任。慈善组织存在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慈善财产等违法行为的,新修改的慈善法除对该慈善组织进行处罚外,加大相关责任人员处罚力度,在“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基础上,增加了职业限制,明确情节严重的,禁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年至五年内担任慈善组织的管理人员。
个人发布求助信息需对真实性负责
“新修改的慈善法亮点之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个人求助网络服务平台监管制度。”该负责人介绍说。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近年来,个人网络求助现象不断增多,相关网络服务平台呈现规模化发展。虽然发挥了一定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一些乱象,对整个行业的公信力甚至慈善事业的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
新修改的慈善法规定,个人因疾病等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向社会发布求助信息的,求助人和信息发布人应当对信息真实性负责,不得通过虚构、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救助。从事个人求助网络服务的平台应当经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对通过其发布的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进行查验,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网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
“需要注意的是,并非人人都可以在网上发起募捐。”该负责人指出,慈善法第22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慈善法第26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合作方不得以任何形式自行开展公开募捐。
诈捐、骗捐、承诺不兑现将被查处
一般认为“诈”与“骗”是语义相近的两个字,但在慈善事业中,“诈捐”与“骗捐”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行为。该负责人解释说,“诈捐”是指捐款人承诺捐赠而没有实际履行承诺的行为,“骗捐”是指捏造求助信息博取同情、骗取捐赠的行为。慈善法第33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假借慈善名义或者假冒慈善组织开展募捐活动,骗取财产。
还有一种现象是承诺捐款却不兑现。对此,慈善法第41条规定,捐赠人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公开承诺捐赠的,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捐赠人违反捐赠协议逾期未交付捐赠财产,慈善组织和其他接受捐赠的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者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