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梁政 张毅恒)9月11日12时许,10岁小学生琴琴(化名)放学骑自行车沿樊城云集路回家。途中,她将书袋挂在自行车车把上,右手拿着冰棍,乘骑行间隙,她往嘴里喂食冰棍。当右拐至春园路机非混行道路时,车把上的书袋发生了偏移,自行车出现了重心改变、车把不稳、车体大幅度晃动的危险情形。
她的危险举动也引起了路过白色小车驾驶员注意。该车驾驶员虽然做出了减速、避让、慢行处置,但仍无法避免地与琴琴骑行的自行车发生了碰撞,琴琴倒地受伤。经送医检查后,琴琴多处皮肤擦伤,所幸无大碍。
随后,受理这起事故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联系上琴琴监护人,对其未尽监护责任,未及时制止孩子骑行上路的危险行为,进行了严厉批评。交警要求琴琴监护人承担赔偿白色小车及自身伤害的部分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对骑行法定年龄作了规定:驾驶自行车、三轮车必须年满12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必须年满16周岁。对骑行上路的年龄作出限制,主要由于未成年人对车辆的操作性、控制力较弱,无法判断复杂的道路交通情况。加之,琴琴车把上承载着影响骑行的书袋,路上右手有脱把、往嘴里喂吃食物的危险举动。这些不安全的骑行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
交警提醒,会骑车不代表能骑车,请监护人切实履行监护义务,切勿将车辆交给未及法定年龄的子女骑行。文明守法,平安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