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董玉歌 陈静)“如果能够重来,再也不会选择毒品,我现在感到非常的后悔,深刻认识到毒品的危害了……”22岁的陈某某本应是生活在“象牙塔”内的青葱学子,10月10日,他在庭审现场流下悔恨的泪水,从光明的求学之路走向黑暗的牢狱深渊。
2024年5月,枣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陈某某贩卖毒品罪一案提起公诉,同年8月,陈某某因为多次贩卖“上头电子烟”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陈某某虽是大学在校学生,却长期流连于电竞网吧,交友不慎与社会人员结识,明知道吸食“上头电子烟”的危害,仍与他人合伙销售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弹,最终害人害己,付出惨痛的代价。
随着国家禁毒工作力度的持续加大,不法分子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作为传统毒品替代物进行贩卖吸食。依托咪酯自2023年10月1日起被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毒品,贩卖含依托咪酯的电子烟弹就是贩卖毒品,三次以上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陈某某因为贩卖毒品面临严厉的刑罚处罚,毒品让他走上了不归路,案件办理后检察官一方面对陈某某表示惋惜,另一方面深刻分析陈某某入歧途的原因。结合近年来办理的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检察官发现涉案人员日趋年轻化,青年及青少年认识判断能力不足,为寻求刺激,容易被新型毒品诱惑,走向犯罪的深渊。
为深入落实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理念,达到惩治与教育相结合的目的。针对毒品犯罪的新变化,重大犯罪检察部积极联合未成年人检察部开展新型毒品犯罪宣讲教育活动,向2000余名初、高中学生讲授新型毒品知识和典型案例,同时发放了新型毒品种类、危害的普法宣传手册,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青少年毒品犯罪。
“对于毒品犯罪,检察机关不仅能依法严惩,还立足检察职能,强化源头预防,用法治阳光驱散‘毒’雾。”人民监督员徐辉对检察机关的做法点赞。
检察官提醒:“毒品犯罪”看似遥不可及,其实可能就在我们身边,青年学生对新事物充满着好奇心,误入歧途毁灭的不仅是学业,更是绚丽的人生。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一位公民,特别是青年学子要守住底线,自觉抵制毒品,远离毒品,切不可因一时新鲜接触毒品,更不可为牟利而贩卖毒品。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