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欧阳智慧 舒萍)女子酒驾被查,抢夺警务装备,还咬伤民警……为维护警察执法权威,捍卫国家法律尊严,10月14日,湖北省襄阳市保康县公安局依法对涉嫌阻碍执行职务的违法人员韦某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韦某(化姓)38岁,保康县歇马镇人。10月12日20时许,韦某酒后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途经保康县马桥镇堰垭路路段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韦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执勤交警在对韦某进行身份核查时,韦某情绪激动,拒不配合执法,并抢夺民警警务通手机等警务装备。随后,交警将韦某送医抽血检测时,韦某将一名辅警右手咬伤,严重妨碍了警察执行公务,在当地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当晚,所辖马桥派出所民警赶至现场,将韦某依法传唤至派出所接受询问。马桥中队交警则对韦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另案作出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在确凿证据面前,韦某对其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10月14日,保康警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对韦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法律的尊严不容亵渎,执法的权威不容挑衅。”保康警方在此提示,配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是每名公民的义务,请广大群众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拒绝酒驾醉驾,安全文明出行,并自觉配合警察执法工作。对于以任何方式阻碍公安民警依法执行职务的,都将被严厉打击,严肃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