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陈博文)10月31日,笔者了解到,枣阳市检察院起诉了一个专门“黑吃黑”的诈骗团伙,该诈骗团伙通过假意向上游电诈分子提供银行卡账户用于流转诈骗资金,实则非法占有该银行账户里的赃款。
“检察官,那是赃款,我们只是截了他们的赃款也构成犯罪吗?”
“当然,即使是赃款赃物,也不是你们可以非法占有的理由。”承办检察官向犯罪嫌疑人进行释法说理。
案件中苏某、贾某甲、贾某乙、韩某等人事先共谋,通过登录某跑分平台,假意为上线提供银行卡用于跑分,待非法资金汇入银行卡账户后,采取伪造资金被银行冻结的图片或者视频的方式,使上线误以为银行卡内资金被冻结,事后将银行卡内非法资金转移私分。该团伙共截留私分非法资金4笔共计人民币74374元。
“通过向上游虚构事实、隐瞒不会转移犯罪所得的真相,假意向上游提供银行卡,上游陷入错误认识而向其交付占有资金,这种非法占有资金行为构成诈骗罪。”检察官陈述道。
经枣阳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枣阳市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苏某等11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到三年,并处罚金;同时追缴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财产类犯罪并不限定相关财物的性质必须是他人合法占有,即使是赃款赃物,仍然可以作为盗窃罪、诈骗罪的对象。谨记,生活不是电影,“黑吃黑”不是侠盗行为,而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