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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阳市检察院:学新法 提质效 充电赋能启新程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08日15:11 来源: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陈博文)2月5日,枣阳市检察院普通犯罪检察部开展《关于办理袭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专项学习活动,该《解释》于2025年1月18日正式生效,聚焦袭警罪的多个核心要点进行了明晰的规定。

会上,普通犯罪检察部主任曹芮闽将《解释》的内容与《关于依法惩治袭警罪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进行了融合性领学,详细阐述了《解释》中关于罪与非罪的界限、法定升档刑的适用条件、警察执法过错阻却违法责任问题、袭击辅警问题等内容。

随后,参会的检察官及检察官助理围绕袭警罪定罪量刑标准,以《解释》为依托,进行了多维度的探讨,分别阐述了对《解释》的理解掌握程度,并交流了在办理具体袭警案件中的问题与思路。

检察官助理何钦佩:《解释》通过行为方式和危害后果的双重标准进一步明确了其成立条件,进一步限定了袭警罪行为对象的范围,为认定袭警行为提供了明确指引。

检察官张军: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实施撕咬、掌掴、踢打、抱摔、投掷物品等行为,需要达到“轻微伤以上”后果才认定为“暴力袭击”,如果犯罪嫌疑人使用棍棒等器械袭击人民警察身体,但是并未造成轻微伤的结果,行为性质恶劣,是否入罪我们还要审慎把握,如果不构成袭警罪可能符合妨害公务罪。

检察官张波:犯罪嫌疑人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踢打行为,并未造成轻微伤以上后果,无连续攻击性,属于一般性抗拒行为,根据《解释》第一条规定,不是暴力袭击将不构成袭警罪。

会议的最后,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方立中进行了总结发言,他提出《解释》明晰了袭警罪在法律层面的适用标准,对实践中诸如警务辅助人员遇袭认定、警察非工作时间执法遇袭认定等颇有争议的问题,给了明确的解答,有效减少司法分歧,提升司法效率与公正性。本次学习对于《解释》的理解与应用意义非凡,各办案组通过深入的讨论与思想的碰撞,能更加全面深入了解袭警罪的相关规定,在今后办理每一起袭警案件都要精准甄别,做到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今后,枣阳市检察院将持续加强各类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学习,把学习作为提升业务能力的核心驱动力,全方面提升检察人员的业务能力,做实“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责任编辑:雷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