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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县31名教师首次享受全省乡村教师关爱、奖励基金
发布时间:2016-09-23 17:46:21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木超)9月23日,笔者从南漳县教育局获悉,该县31名教师将首次享受"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和"奖励基金", 共12.8万元。其中关爱基金资助5人,每人1万元;奖励乡村教师26人,每人3000元。

  据了解,"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和"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于2016年教师节启动,旨在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中的相关规定,鼓励全省乡村教师长期从事乡村教育工作。

  乡村教师关爱基金资助对象为患重大疾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和城乡医疗救助(含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后,个人负担费用在5万元以上,生活特别困难;或因遭受重大灾害损失巨大、负债达5万元以上的全省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村庄学校正式在编的特困教师。资助标准为每人1万元,特殊情况由省教育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视财力情况研究决定。

  乡村教师奖励基金奖励对象为获得国家或省级教育、人事部门表彰的优秀乡村教师(含优秀教育工作者);在全省县以下(不含县城所在地)乡镇和村庄学校任教年限累计满30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在编教师(含教育工作者)。奖励标准为获得国家或省级教育、人事部门表彰的优秀乡村教师(含优秀教育工作者)每人奖励1万元;在乡村学校任教年限累计满30年并作出突出贡献的乡村教师每人奖励3000元。

  乡村教师关爱基金和乡村教师奖励基金申请程序为符合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请教师的资格、条件及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审,然后将初审通过的教师申请材料上报到县(市、区)教育部门评审。县(市、区)教育局审查后,将审查确定名单在教师所在学校及县(市、区)教育局公示栏公示,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上报市(州)教育局,市(州)教育局对县级部门上报材料进行汇总复核,由市(州)教育局统一报省教育基金会秘书处,最后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审定。审定无误后,由省教育基金会直接发放到受资助教师个人指定账户。

  为切实做好2016年乡村教师关爱和奖励活动,南漳县教育局成立了工作专班,根据《湖北省教育基金会关于印发〈湖北省乡村教师关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乡村教师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教基金〔2016〕1号)和《湖北省教育基金会关于开展乡村教师关爱和奖励活动的通知》(鄂教基金〔2016〕2号)精神,负责对全县各镇(区)中心学校上报的拟资助、奖励对象进行审核把关,认真评审各镇(区)报送的材料,推选最合适人选报送到省教育厅。各镇(区)中心学校严格按照个人申请、实地走访、初审公示等程序,确保申报过程公开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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