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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绑架强奸又抢劫 谷城一90后男子获刑二十年
发布时间:2016-11-03 16:41:13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周祖丽)11月1日,笔者从谷城法院获悉,谷城一90后男子因犯绑架、强奸、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力四年,处罚金两万元。

  2015年12月12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某在盛康镇桥头处发现阳某在街上行走,即尾随至该镇雷祖殿街路段,采取捂嘴、掐脖子的手段,将阳某某拖拽到盛康镇河边无人处,用胶带缠住欧某眼睛,并用绳子将其双手反绑,见阳某不敢反抗,被告人黄某遂将阳某推倒在地上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告人黄某又威胁阳某说其母亲电话号码,用阳某手机拨通后威胁其准备20万赎金,次日下午五点联系。随后,被告人黄某将阳某劫持到自己家中。期间,被告人又先后三次对阳某实施了淫奸。12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将阳某带到先前绑架处后逃跑。2015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黄某先后在本县盛康镇、城关镇以单身女性为目标抢劫作案3起,抢得现金2900余元,手机一部。

  谷城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以捆绑、堵嘴、蒙眼等强制手段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违背妇女志,使用捆绑、捂嘴、卡脖子等暴力,胁迫手段多次对同一妇女实施强奸,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方法多次抢劫公民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因涉嫌绑架罪、强奸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抢劫罪行,该行为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规定,被告人黄某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犯抢劫罪十年,剥夺政治权力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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