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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漳一小伙购房按揭贷款“跑偏” 法官调解令其知错即改
发布时间:2018-01-10 09:47:33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王毅然、廖倩莲)因购买房屋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后,购房人逾期未还房屋贷款,南漳某银行将南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南漳某公司)、购房人刘某一同诉至法院,近日,南漳法院成功调解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据了解,刘某系南漳县李庙镇人,其与父母长年在不同的地方打工。2014年3月,刘某到了适婚年龄,其父母为刘某在南漳某公司开发的楼盘,以刘某的名义为其购买了一套住房。之后,刘某在南漳某银行办理了230000元的按揭贷款手续,与南漳某银行、南漳某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的抵押物为刘某购买的南漳某公司的房屋。该房屋尚未办理正式的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南漳某银行向刘某发放贷款后,刘某父母每月将房贷打入刘某账户,由刘某还款,但刘某并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后经银行多次催收未果,南漳某银行将刘某、南漳某公司诉至法院。

  1月5日,南漳某银行负责人、南漳某公司负责人、刘某及其父母来到南漳法院调解室。调解过程中,该案承办法官向刘某以案释法,阐明了若其拒不还款的严重性;说明了其若登上“老赖”榜,将会变成“榜上有名,脚下无路”之人,将对其工作和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讲述了变成失信被执行人,其抵押房屋将会被拍卖的利害关系;劝告了刘某父母在在外务工之余,要多关心不在身边的刘某的近况。

  “我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了,也明白我父母挣钱不容易,我以后一定会努力工作按时还款。”刘某说道。通过释法明理,刘某及其父母明白了逾期不还款的重要性,及对刘某将来工作、生活的不良影响,并当场缴纳了3万余元的欠款。刘某与南漳某银行、南漳某公司签订了调解协议,载明刘某自2018年2月起,每月3日前支付1517.42元(本息)至还清之日止,若期间刘某逾期未还,南漳某银行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刘某尚欠全部借款本息;南漳某银行享有刘某抵押房屋的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南漳某公司对刘某在本案中所负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刘某购买的房屋办理正式房屋抵押登记手续后,南漳某银行免除南漳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此案最终圆满调解。

  法官普法: 为何本案中房产公司也会被一同诉至法院?

  通常在售楼时,为了购房人能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房地产开发公司会与银行签订《按揭贷款业务合作协议》,双方约定由某银行作为该公司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的按揭贷款办理银行,该公司在银行指定账户上存入相当于全部按揭贷款余额8%的款项作为保证金,若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该公司保证履行还款义务。因此,此案中南漳某公司对合同中包含的全部货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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