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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州法院为59名民工讨回65万元血汗钱
发布时间:2018-02-13 16:10:50来源:荆楚网进入电子报

  荆楚网消息( 通讯员 王思怡)“法官不辞辛苦为我们讨回拖欠近3年的工钱,真是雪中送炭,这下我们可以安安心心过大年了!”2月8日下午,襄州区3位民工代表50余名工友,从襄州区人民法院领取65万元执行款,喜悦之情溢于言表。

  这是一起涉及59名民工工资的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2013年6月,襄阳市东津新区的韩某某挂靠某建筑公司,借用该公司的施工资质,并以该公司名义与发包人襄阳某商贸城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韩某某是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其后韩某某将部分分项工程承包给了孝感人马某某,但没有签订书面协议。马某某又将工程施工交由刘某某等59名民工完成,并按工作量支付报酬。

  2015年10月,因马某某和某建筑公司尚欠民工劳动报酬合计65万元,刘某某等民工们遂向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公司支付工资。仲裁审理期间,襄阳市襄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韩某某、马某某为第三人参加仲裁。同年12月29日,该委裁决马某某支付刘某某等人工资合计65万元,某建筑公司及韩某某承担连带责任。马某某和韩某某不服裁决,均向法院提起诉讼。

  襄州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韩某某挂靠第三人某建筑公司承揽涉案工程,基于挂靠关系,韩某某在施工过程中实施的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对外应由第三人某建筑公司承担,韩某某将分项工程承包给原告马某某,该行为后果亦归属于某建筑公司。原告马某某系自然人,无施工资质和用工主体资格,其招用工人从事建筑施工,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主体不适格而归于无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之间属于无效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故原告马某某应支付被告工资。因原告马某某已与被告进行了结算,劳动报酬数额可参照双方结算数额予以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个人承包经营违反该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第三人某建筑公司将其承接的工程分包给自然人施工,其分包行为违法,应对马某某欠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2016年6月,襄州区法院依法判决:原告马某某支付被告刘某某等人工资合计65万元,第三人某建筑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马某某和某建筑公司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自动履行给付义务,工友们遂向襄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襄州区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全面查询,但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工作曾一度陷入困境。但执行人员没有就此放弃,始终记挂着59位工友的血汗钱,最终成功将65万元的工资执行到位。

(作者:襄阳频道  编辑:襄阳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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