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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印机造出数十万“巨款” 主犯获刑十二年

发布时间:2018-05-25 16:13:12来源:荆楚网

  荆楚网讯 通讯员 王思怡

  2017年5月10日,31岁的十堰男子谭某提着一个大包走进了襄州区某宾馆602房间。他和三名河南男子董某、付某、陈某要在这里做一笔“生意”——董某三人以真换假,花2400元从他手中购买总面额29820元的假币。

  次日上午,正当董某、付某、陈某在602房间内用钢尺、裁纸刀、胶水等工具将这些假币做旧时,公安民警破门而入将三人抓获,并现场查获面额10元的假人民币2732张、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125张。

  根据董某提供的线索,办案民警于同日将销售假币的谭某抓获,并在其租住的房间内查获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3800张、面额10元的假人民币2000张及电脑、打印机、烫金机等制假设备。一起伪造贩卖小面额假币案就此浮出水面……

  用假币初尝甜头,决心自己印钞票

  2016年3月开始,谭某从网上购买了一批面值20元的假人民币。他约上老乡杨某、胡某,三人合伙在湖北省十堰市、竹山县、郧县等地的小卖部购买生活小物品,用假币付款并换取找零的真人民币。

  这种“浑水摸鱼”的伎俩让谭某等人尝到了甜头,之后便一发不可收拾。想到造假币应该比用假币来钱更快,谭某萌生了向“上线”发展的想法。2016年5月,谭某提议制作假人民币,杨某、胡某表示同意,三人一拍即合。

  网上买来假币模板,出租屋成制假窝点

  想要印钞票,最少得有一张模板,还要有专业的印制技术和设备,算是一种“高端犯罪”了。而谭某等人既没文化也没技术,是怎么印出假钞的?

  原来在网上,有专门出售印制假人民币“攻略”的人。谭某就是通过网络与江苏苏州的刘某(另案处理)取得联系,并用杨某和胡某提供的资金购买了制作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电子模板、烫金纸等制假设备。之后他们又采购了电脑、打印机等设备,这样,一个小型的地下印钞厂就准备好了,三人开始在谭某租住处制作假人民币。

  三换窝点“打游击”,网上销售快递送货

  为了转移制假窝点,谭某等人分别在2016年8月、2016年9月、2017年3月将制假设备搬至新租赁的房间内制作假币。在杨某、胡某等人离开制假窝点后,谭某又带上自己的妻子蒋某继续制作假人民币。

  2016年6月,谭某通过互联网联系到河南的买家董某,并通过快递销售给其面额20元假人民币390张,获赃款1200元。2017年4月,谭某再次向董某出售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1800张,获赃款1500元。谭某还通过互联网联系到一个网名为“海木木”的买家,并通过快递出售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4880张、面额10元的假人民币1100张、面额5元的假人民币1500张,获赃款7100元。

  七被告人均获刑,最高被判十二年

  2017年5月,董某与付某、陈某协商共同出资够买假人民币,遂联系上谭某,双方约定在襄州区某宾馆当面交易,于是便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襄州区检察院于2018年1月3日向襄州区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谭某、蒋某、杨某、胡某犯伪造货币罪,被告人董某、付某、陈某犯购买假币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一年间,被告人谭某共制作面额20元的假人民币10995张、面额10元的假人民币5832张、面额5元的假人民币1500张,面额总计285720元;其妻蒋某参与制作的假人民币面额总计116100元;杨某、胡某参与制作面额假人民币面额总计7800元。

  襄州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某单独和伙同被告人蒋某、杨某、胡某伪造货币,其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其中谭某、蒋某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谭某在共同伪造货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遂依法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被告人蒋某、杨某、胡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到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到七万元不等。对被告人谭某犯罪所得12200元予以追缴,对扣押的假人民币和电脑、打印机等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同时,被告人董某、付某、陈某三人也被法院以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至五万元不等。

  案发后,办案民警根据谭某交代的线索及提取的有关电子数据、交易记录等资料,在湖北省红安县抓获伪造货币的犯罪嫌疑人吴某、夏某(均另案处理),并在现场查获面额6万余元的假人民币及制假设备;浙江省温州市、山西省长治市公安机关根据谭某交代的线索,又分别以伪造货币和出售、购买、运输假币对另两件案件立案侦查。

(作者:  编辑:襄阳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