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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山一男子借枪打鸟玩消遣 非法持枪被逮捕

发布时间:2018-05-26 14:36:15来源:荆楚网

 

警方从黄某车内查获的气枪。通讯员供图

警方从黄某家中查获的气枪、砍刀等物品。通讯员供图

  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周隗伟)为图乐子借气枪打鸟玩,然而令40多岁的黄某没想到的是,正是这“玩枪”的爱好,将自己“玩”进去了。

  2018年4月17日7时10分许,荆门市公安局屈家岭分局屈岭派出所接群众电话举报:屈家岭管理区原园艺分场一石料厂塘口处有人持枪打鸟。

  接警后,屈岭派出所民警迅速赶到现场找到持枪打鸟人员黄某,并当场从黄某停放在石料厂塘口内的灰色越野车内查获黑色高压气步枪1支、气枪铅弹562发、制作铅弹模具、冲压锤和管制刀具等物品。

  黄某(京山县雁门口镇人)称其为了打鸟玩,今年2月份从朋友邓某手中借得气枪。而该枪系邓某于2014年从天门拖市镇一男子手中购得。

  而在随后民警对黄某的住处依法进行搜查中,又查获高压气步枪2支、电雷管1枚、砍刀3把、关公刀1把。

  黄某交代从家中查获的两支气枪也是自己为打鸟玩于今年4月5日清明节左右分别找朋友崔某和田某借得。两支气枪均系崔某、田某在网上购得。

  经荆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鉴定中心对从黄某车中、住所查获的三支高压气步枪及铅弹等物品进行鉴定,三支气步枪均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可以击发子弹并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属于我国法律意义上的枪支,铅弹均为有效子弹。

  5月23日,犯罪嫌疑人黄某因涉嫌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已被检察院批准逮捕。邓某、崔某、田某因非法携带枪支被依法行政拘留。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黄某非法持有气枪三支、且储存气枪铅弹562发已经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

  而本案中,邓某、崔某、田某的气枪系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因其只持有一支,尚未达到刑法追诉标准,故对他们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行政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枪支弹药是国家严格管理的物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用来从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公共安全。黄某追求一时快乐,借枪打鸟娱乐,孰料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最终被逮捕。

(作者:  编辑:襄阳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