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陈德顺、邓丽)近日,南漳县薛坪镇男子李某既没有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资格,还饮酒驾车、挪用机动车号牌,结果受到罚款8000元,并处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1月23日15时30分许,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直属中队民警,在城区开展交通违法专项整治行动时,查获驾驶鄂F69***黑色吉利牌小型轿车的李某(男,51岁,南漳县人)有酒驾嫌疑,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48mg/100ml,属饮酒驾驶。
经进一步调查查明,李某未取得机动车辆驾驶资格,属无证驾驶,所驾驶的车辆号牌也是挪用的。事实查清后,1月25日,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依法对李某无证、饮酒驾驶机动车、挪用机动车辆号牌的违法行为作出上述合并处罚。
(作者: 编辑:白菲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