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王娟、王毅然)业主在小区购买房屋后,却发现小区地面停车位需购买、租用才能使用,目前,这起由102户业主共同起诉的业主共有权纠纷案件已案结事了。9月2日一大早,业主们派出代表带着锦旗,来到了法院。
送锦旗。通讯员供图
2016年至2018年期间,雷某、刘某、彭某等102户业主分别与南漳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在该公司开发的一处小区第3期内2、6、7、8栋购买了商品房住宅。业主们入住后,发现以上四栋楼栋前的地面停车位需要购买或租用才能使用。业主们向该开发公司及物业提出质疑,该开发公司称当初与业主们签订的合同内,第十七条第五项约定“小区地面、公共处(如道路、停车位等)归开发商所有,由物业公司统一管理”,由于业主与该开发公司不能达成一致意见,102户业主一同将该开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第十七条第五项属无效条款。
承办该案的李佳勇法官在接收案件后,看到满满一袋子的材料,内心百感交集。这么多的当事人要如何沟通、如何更好地了解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何查明案情,都是急需解决的问题。李法官第一时间同业主代表、该开发公司代理人一同到小区内清点了案件涉及到的地面停车位的数量,查看了业主们建立的微信群,了解到,业主们主要是希望开发公司将地面停车位归还于业主。为查明案情,李法官多次到相关部门调查核实车位规划现状,了解到该小区地面停车位不在小区建筑规划区内,且占压了绿地面积。
最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雷某、刘某、彭某等102名业主分别与南漳某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五项无效。为感谢李法官依法保护了业主们的合法权益,业主代表将印有“一心为民做主 人民好法官”字样的锦旗送到了李法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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