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客户端—荆楚网消息(通讯员 欧阳智慧 付明才)10月29日,笔者从保康县公安局获悉,保康女子汪某将自己的银行卡出借他人使用,并帮其转账,看似仗义之举,实则涉嫌犯罪,近日,汪某专程从武汉赶回保康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出借三套银行卡并帮助转账的犯罪事实。
今年6月份,保康女子汪某在武汉工作时,通过朋友关系和男子宋某相识。7月份的一天,宋某对汪某说需要银行卡转账,想着把自己的银行卡出借他人应该没什么不妥,汪某未问原由便将自己的银行卡号提供给宋某,并按照宋某的指令转账。
后来,宋某又说钱太多,需要更多银行卡,汪某又办理了两张不同银行的银行卡,将卡号提供给宋某,并按照宋某的指令转账。
8月份,汪某有三张银行卡因涉案被公安机关冻结,宋某也被武汉警方抓获。汪某慌了神,整日郁郁寡欢,不知所措。
10月24日,汪某看到全国“断卡”行动的宣传,对照发现自己出借银行卡并帮助转账的行为已涉嫌犯罪,于是主动返回保康向当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鉴于汪某主动投案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保康警方以其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其取保候审。
民警提醒:根据《银行卡管理办法》第28条第三项规定,银行卡及其账户只限经发卡银行批准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和转借。出租和转借银行卡,不仅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银行实施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等惩戒,还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