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李琦雯、杨瑞)2月21日,襄阳市襄州区交警大队在路段执勤时拦下一辆醉驾车辆,随后民警将驾驶员刘某带至医院提取血样。2月23日,警方从送检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1.66mg/ml,确认刘某为醉驾。
经查,刘某还是一名累犯司机。2019年2月14日,他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襄阳市公安局火车站移动警务平台查获,罚款两千元,驾驶证被暂扣六个月。2020年4月5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他被襄阳市公安局广场移动警务平台查获,之后被樊城区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罚金两千元,驾驶证被吊销且五年内禁止重新申领。2020年11月18日,刘某因无证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襄阳市公安局东津新区分局移动警务平台查获,被行政拘留十日,罚款2500元。而且,刘某2019年正月初十酒后驾驶被查获,2021年正月初十又因醉驾被查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办理之中,刘某将再次面临刑事处罚。笔者从审判机关了解到,醉驾属于比较严重的情况,面临刑事责任,当事人被处罚后如果因为醉驾再次被交警查获,判处拘役应当在三个月以上。对于二次醉驾的,原则上不判处缓刑,必须要实际服刑,最高处罚是拘役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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