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湖北日报网)讯(通讯员 邓丽)2021年9月1日16时许,湖北省南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在县城关高中周边路段巡逻时,发现一小孩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载一名女子在道路上行驶,民警遂上前将其拦停。询问中得知,驾驶人系乘坐者小王的儿子,刚满十二岁,小王认为孩子满12岁就可以骑电动自行车,所以就让儿子骑着自己的电动自行车载自己去买东西。针对小王儿子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车违法行为,民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之规定,对小王做出了警告的处罚。
民警向其监护人普及交通法规。通讯员供图
交警提醒: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16周岁。未满16周岁驾驶电动自行车,酿成事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驾驶摩托车必须年满18周岁,同时应取得相应的驾照。